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8.4  低压配电系统

8.4.1  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供电可靠性要求等选择放射式、树干式、链接等配电方式。

8.4.2  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变电所厂房内线路计算电流较大时,相同用电负荷等级的设备可采用母线供电方式;

    2  机械加工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且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3  热处理、锻造、冲压及铸造等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可采用母干线或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8.4.3  配电系统应按照生产车间、工段划分设置,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8.4.4  三相配电回路内的各相负荷宜平衡。

8.4.5  应急电源供电应采用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急电源配电系统严禁接入其他用电设备。

8.4.6  应根据生产和试验要求确定插座的位置、数量、安装高度。厂房各工段、房间尚应设置和预留相应数量的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