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8.2  供电系统

8.2.1  重点科研生产厂所的设备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及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负荷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供电电压等级;

    3  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供电中断时,另一路电源的容量及供电系统应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

    4  应根据供电环境及生产安全要求设置备用电源发电设备,发电设备容量及供电转换时间、供电持续性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及安全供电系统相关要求。

8.2.2  负荷计算应充分考虑试验设备、生产设备的使用特点及可能出现的最大试验、生产用电负荷等因素,计算结果应满足实际生产运转需要。备用设备的用电容量不应计入安装功率。

8.2.3  当电网接入处,用户的系统谐波和功率因数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2.4  无功补偿应根据生产特点采用集中补偿、就地补偿或高压、低压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技术规定。当采用集中无功补偿时,宜采用手动与自动投切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