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5.3  总平面布置

5.3.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生产性质及安全保密的要求,合理划分生产区、试验区、试飞区、生产辅助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分区,统筹规划、合理组织生产设施、公用设施、修理设施、运输设施、仓储设施、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等系统,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预留发展用地。

5.3.2  总平面布置中,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特征、防火安全、交通运输、绿化景观、工程管线及合理预留发展用地等要求,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5.3.3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和试验等厂房及设施,宜集中布置。

5.3.4  计量、精密加工等厂房宜远离振源布置。

5.3.5  锻造、铸造、热处理、电镀等易产生有害物质的厂房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3.6  飞机总装厂房宜与部装厂房相邻布置,总装厂房、喷漆厂房、机库宜靠近试飞区。

5.3.7  为锻造、铸造、热处理、表面处理、试车台等动力负荷较大的厂房服务的动力设施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8  供试飞使用的油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的有关规定。

5.3.9  供试飞使用的弹药库、火工品建(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1009和《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2470的有关规定。

5.3.10  试飞机场设施应包括试飞跑道、联络道、停机坪、试车坪、罗盘校正场以及通信、导航、气象、航管设施、助航灯光设施、供油设施、靶场及专项试验设施等,各项设施的规模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纲领和试飞要求合理确定。

5.3.11  罗盘校正场位置应远离高大建筑物和金属构筑物,四周开阔,不应有遮挡。

5.3.12  试飞区域应单独设置安全围界,与厂区其他区域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