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3.3  工艺布置

3.3.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路线、工艺协作、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主要生产厂房、配套厂房、科研、办公、仓库等生产组成;

    2  应按工艺流程和各厂房的生产工艺特点,并应结合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交通运输要求择优确定厂房位置;

    3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3.3.2  厂房内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分析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的工序关系、物流关系,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适宜的工艺布置。

    2  工艺布置在平面和空间上除应满足工艺流程及其安全操作要求外,尚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要求。

    3  对产生高温、辐射、强光、强噪声、强振、有害气体、强异味、蒸汽、烟雾、粉尘等污染环境的工作地和设备,应布置于对其他工作区域影响较小的区域,并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除尘、过滤、防辐射或隔离措施。有条件时还应采取适当的机械化、自动化消除或减少工人接触污染的条件的措施。

    4  应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布置车间卫生用室。

    5  工艺布置应满足科研生产信息化、数字化要求。

3.3.3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场所的性质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厂房体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体型应满足城市规划,飞机机场净空限高要求;

    2  厂房体型应符合厂(院所)区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厂房体型应符合科研、生产工艺特点、便于生产线工艺合理布局以及交通运输、自然采光的要求。

3.3.5  厂房主体结构除应满足科研、生产产品加工、装配和周转外,还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

3.3.6  采用多层厂房时,除应满足科研生产特殊要求外,每层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m2

3.3.7  当厂房内人工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15kg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并应设置检修平台或配置移动式检修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