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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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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改善村【(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我》市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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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中心规划区包【括城市?规,划二:环路范围以》内区域以及褒河车站!、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 铺镇区、褒!城区、圣水区、【周家:坪四个组团的—个,人建房按照中心规】划区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 本规定所【称村:(居)民是指有所】在地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地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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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或由?其依法授权的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组团村(【居)民个《人建房?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授权所在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房!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 :
— 第五条 村(居!。)民修建《。私有: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损坏城》市市容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六条 村(【居)民新建》、扩建、《翻建、修缮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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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 : 一级?控制区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拆迁改】造区
》 在一级!控制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单户独《院式:住宅控制区内的个】人房屋应按规划实】施搬:迁建设?原有住房暂时—不折迁?又确属危房的持市】。。房屋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结论可以批准—。维修加固《
!。。二级控制《区城市一环路以内和!“一江两岸”—规划范围《内
! 在二?级控制区内》除,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域外禁—止个人?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需改建、翻修房屋!的应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 三级】控制区城《市郊区?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在三级控!制区内村民可—。。按照批准的》规划新建房屋—但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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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鼓励村(居)】。。民个: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 】
—。 第九条》 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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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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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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