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余 】。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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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3年11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结合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现行《消防条例进行修正】很有必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时由于修正案草!案条文不多且—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根【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2—。013年11月28!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表决稿)】
】一、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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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建设单】位不具备对消防产】品实施检测的能【力,要求建设《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操作性【不强且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保证消防产品质!量,方,面的职责不明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一意见修改决定!表决稿将"建—设单位"删除由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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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条《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建议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增强》其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意见具有合理性应】当由市政府》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界定?因此修改决》定,表决稿删除了—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描述性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条第二—款表述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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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正案草案》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有创!设强制保险之—嫌缺乏依据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强】制保险鉴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要求修正【案草案中"》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内容是对国务】院文件中这一要【。求的落实《不宜定?位为强制保》险法规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也未设定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由—。火灾高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因此【修改:决定表?决稿未对此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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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改决定表决】稿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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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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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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