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关于印发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市主城区的旧城改造,包括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征收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综合改造、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优先的原则,采取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城改办受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的委托,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征收补偿、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市城改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经开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临渭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工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改办应当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由市城改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时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合并改造。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或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