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就有关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