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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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要公《示不得销《。售给高收《。入家庭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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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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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中低收入家庭可按】4-6?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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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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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咸阳市—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平:均住房面积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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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核准!其购:房面:积购房?人必须按照核准的】购,房面积选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跳档选!购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申请表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应购买的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 (三)申请【人持经过签署核查】意,见的咸阳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价格购买;由于套】型原因购买面积略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售房?单位在办理》。产权证时交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上缴》市财政,作为廉租】住房基金
— ? (?四)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第!三十条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的规定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从事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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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实行开工前预售的】方,式由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按咸阳》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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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出租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按:。。购房面积标准—。申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承租人退】租住房后只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仍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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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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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住户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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