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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   ?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 :。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 :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 ,(三:)搬迁期限; ! ,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  :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