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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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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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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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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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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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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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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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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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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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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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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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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三)搬迁【期限;
】 ,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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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
,
,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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