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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 【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 ,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二)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 :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 ,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 : ,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 】 第》二十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