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9-2016 建标库

4.2  综合管廊敷设

4.2.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2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5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4.2.2  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等城市工程管线。

4.2.3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