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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按照】相关法规《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处以全部工程造价】10%至《15%的罚款 】     —(四)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违反办?法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实际【损失计算 ! 第《六十三条 》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  :  (一)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  《  : (三)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     (—四):供热: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 ,  (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