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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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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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