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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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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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