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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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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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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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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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