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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   ?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