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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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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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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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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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