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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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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 ,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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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 :。。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 ?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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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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