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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 :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停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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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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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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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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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拒绝、妨碍!。供热:主管:部,门,执行:公务:或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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