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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 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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