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量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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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的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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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批,准文件;《
【 (二)》城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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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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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的:规范:要求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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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 (五)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资?质专用章和技术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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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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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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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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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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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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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用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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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办理设《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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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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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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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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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必须经取得》。。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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