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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质量与】责任 【 第十八条 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的标《准,文,件 【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城乡规?划要求; 》。 :。。 ?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第十九《条 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的规范要求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 ?   (《。五)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资—质,专用章和《技术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 第二十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用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办理设!计责任保险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必【须经取得《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后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