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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与责任 ! 第十八条》 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的:标准文?件 》    (一)】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城乡规】划要求; —。 ?  :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第十九—条 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的【。规范要求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 ,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    (五)【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资》质专用章和》技术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 第二十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用【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办《理设计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限性?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必须经取得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后》。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