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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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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并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管理
【 承发包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推,行监理制度保—。证,监理质量
! 监理企《业不得转《让、转包监》理业务不得挂靠、借!用资:质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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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申请用途!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依据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
! (一)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小于?工,程总预算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 (二)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5%(包括5】%)以上、少于【1 O%《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1 0%》(,包括1 0%)以上!、少于2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 : (四)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20%(包括—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工程】量价款变更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应当填报】工程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 (二—)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单,;
(】三)工程变》更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
《 (四《),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 (五)【。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 ?。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内容不属【。。。于原招标合同范【围的应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审批其—新增的工程》量,应当: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执《行;在建项目新【。增内容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范围《内载明的但必须增加!、,且工期紧的经建【设、设计单位认【可并出具设计意见】和预算后报政府批】准、财政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的行业监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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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应当在施工现场签认!工程量变更并注【明时间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资,料不得涂改变更【手续不全的或—者,事后补办变更—手续的或者》有涂改?痕迹的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根【据批准投《资规模、设计—要求、用途和—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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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验收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同时将竣工!验收情况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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