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 ?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 ?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