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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  —  :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 :。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  :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