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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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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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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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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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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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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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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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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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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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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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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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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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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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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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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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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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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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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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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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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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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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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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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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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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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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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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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