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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 ,。。 ,  :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 , ?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 ?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 ,。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