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 ,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 《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 《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 ,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   【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