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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  《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 ,  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   《 ,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 ,   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 , ,  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    【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    【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 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