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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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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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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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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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实施前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时限的必须拆】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保留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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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摆放】杂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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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道】路或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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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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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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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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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持道:路、场?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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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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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路两侧》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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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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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或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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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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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灯(电!)杆: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粘—。贴其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护设!施容貌完好无损的责!任出现刻画》、涂写、粘贴等情】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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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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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设》置的过街《。条幅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设置人应!当在期满时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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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整体规划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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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的围挡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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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及—临街单?位等场地设置—的雕塑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雕》塑的清洁、完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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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河道》等公共水系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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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 , :(三)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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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在公《。。共水:域内:。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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