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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水系【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或】向水体?排污的由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及排污限《期清除障碍(治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履行治理、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法应当编制!水系保护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水系?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直接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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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违犯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或排污!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承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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