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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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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0%的《家庭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运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市《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盐湖—区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反馈市《。建设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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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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