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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0%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运】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一)市!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盐:湖区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反】馈市建设局;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