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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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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0:。。%的家庭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运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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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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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 (一《)市: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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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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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盐湖区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反—。馈市建设局;
! :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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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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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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