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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 :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八)其他资金】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运城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比例【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和上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的余额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 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满足》不了当年廉》租住房建设需—。。求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拿出计划【补足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
》 , :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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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
?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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