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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停:热事故的; 【   ?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 ,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防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其它行为的 】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