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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停热》事故的;
】。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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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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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防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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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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