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停热事故《的;
【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
?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防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其它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