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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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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晚》供、停供工况—运行不?。合理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或】因热: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停热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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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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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四)未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承担城《市供热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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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问题的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一)?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
? (二《)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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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防!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
,
(四)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供热!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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