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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以南风广场为中心点!、河东街和人民【路,为主要街道》的城市亮化设置【兼顾盐湖区、—。开发区、空港机场等!其他地段和》区域 】。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     需要】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建设】局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 第九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色彩亮丽图—案方案?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    (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 ,。。(三)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 》  :  (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    (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应】当采取?无眩光?限制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