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的确认—。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周边利害【相关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采光被?遮挡均?可到当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遮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四条 《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遮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被遮挡《日照的利《害相关人达成—协议给予被》遮,挡日照建筑》物利:害,相关人动迁安置、一!次性补偿或货—币安置方式由被遮】挡日照建筑物利【害相关人自由选【择
】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经确》认为被遮挡日照建】筑物的?利害相关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