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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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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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
!
1—、,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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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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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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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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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视觉卫!生时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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