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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物通风、视觉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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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新建建筑物除满!足对周边《原有住宅前款规定】的采:光时间?外还应在规》。划设计时《考虑通?风、视觉卫》生,的要求为保证通【风良好新建多—层建:筑物(大、》中型公建及》工业项目除外)长度!一般不宜超过60】米高层和中高层建】筑物长?度一般不《宜,超过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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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物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未设置!窗户的建筑》。除,外,),主要日照朝向—后方建设时其—视觉卫生《距离按以下》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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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建筑物》为低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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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新—建,建筑:物为多?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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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建筑:物为中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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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建建筑物为高层的】视,觉卫生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十】二条 如新建高层】建,筑物影响周边—原有住宅的通风、】视觉卫生时则规划】。应适当调整》新建高?层建筑的《高度周?。边原有住宅主要日照!朝向前方的新建建】筑一般宜规划多层】或中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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