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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分!类及设置
》。
【5.2.《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进?行辅助说明
【
5.2.】2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应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5.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和特】点、路?网设施布《局、道路《等级、几何》条件、?交通状况、道—路使用者需求、【环境:及气候等因素—;
《
》 2? 标志的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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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志信息发布应明确!、连续、系统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重要的信息应重复】发,布;
! 4 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
!5 标志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 6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物体】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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