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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应用经?。验,与分项?设计系?数,K2的?确定
【
?A.3.1 在应!用经:验下的分项设计【系数:K2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在相同或相】似的应用工况下【具有3年以上使用记!录可采用原设计的】分项:设计系数K2
】
2! 在相同》或,相似的应用工况下】具有3年以上使用记!录且设备《内衬表面已通过按】本规范第A.—4节中方法的检【测评估?分项设计系数K【2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可《降,低原设计《的K2取值》但降低幅度不得【大于0.1》。;
! 》 2)K2的取值】不,得小于?。1.1
《
:
3】 在相《同或相?似的应用工况—下有:大于6个月但少于】3年的使《用记录且设》备内衬表《。面已通过《按本规?范第A.4节中方】法的检测评估—。可采用原设》计的K2《。值
:
》A.3.2 【当分项设计系数【K2:确定:后应采用与原设计相!同,树脂、纤维组成的】内衬层?结构、固化体—系、固化及后—固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