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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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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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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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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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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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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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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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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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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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