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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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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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1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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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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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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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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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
!4.7.4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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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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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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