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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 4.7《.1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 : 表4.7【。.1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 — 4.7.2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   !  2  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 ! 4.7.3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 】 4.7—.4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   —  2  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