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
《
4—.7.1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4.《7.1的规》定
表4!.7:.1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
》
4.7.2 【。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3—条第2款~6—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勘探点应沿!建筑工程周边布置对!平面:上呈不规则的—异形体宜在拐—角或凸出部位布【置勘探点当建筑【工程宽?。度大:于35m时》宜在中心区域布置勘!探点;?
《
2【 高层《建筑与其裙房、【地下:车库一并勘察时其勘!探点的布置可兼顾但!应满足高层建筑的】。布孔要?求同时应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
!
4.7.3】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执?行
:
》。4.7.4 行】政公共建《筑详细勘《察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与试验的!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4条第2!款,~第10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及勘察等【级确定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其!中,取,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
2】。 对?高灵敏性粉》土及淤泥、淤泥【质土或?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宜采!用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原《状土:试样宜使用薄壁取土!器静力连续压—。入法取样并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