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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修建》市政和?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 《 第《十五条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下【。达测绘任务》通,知单; 》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或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 》    (》。二)进行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和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或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    》 3.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并征求市政【、质检、《档案馆的《相关意?见;    ! 4.工《程施工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齐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   ?(二)管线工—程的现状《地形图(或示—意图:)并由建设单位【标绘选址意向、路径!;   【 , (三)道路工程的!现状地形《图和道路规划; 】  《  : ,。(四)大型管线项】目或道路工程—。的,计委、建委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 ?   ?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路径红?。线或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的相应文字【说明; 【    (三)工】程,。施工图; 【     (四)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要办理征地或!临时征地的须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和管》线工:程参照?本规程第二章办理】征地手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