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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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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修建市政》和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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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下达?测绘:任,。务通知单《;
】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或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
【。 《 (二)进行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和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或】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 , ? 3.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并征求市政、质!检、档案《馆的相关《。。意见;
】 4.工程施】工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齐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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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二)管线《工程的现状地—形图(或示》意,图,。),并由建设单位—标绘选址意向—、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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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路工】程的现?状地形图和道路【规划:;
》 , (四)—大型管线项目或【道路工程的》。计委、建委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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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路径红线【或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的相应文字说明】;
】 (三)工程施【。工图;
—。 《 (四?)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设计批?准文件;
!。。 (《五):需,要办理征地或—临,时征地的《须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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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和管线工程参照本规!程第二章办理征地】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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