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程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 市政和管线工程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修建市政和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十五条 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下达测绘任务通知单;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路径红线或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
    (二)进行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根据规划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和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或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
    3.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并征求市政、质检、档案馆的相关意见;
    4.工程施工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齐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二)管线工程的现状地形图(或示意图),并由建设单位标绘选址意向、路径;
    (三)道路工程的现状地形图和道路规划;
    (四)大型管线项目或道路工程的计委、建委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划的路径红线或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提供的相应文字说明;
    (三)工程施工图;
    (四)大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设计批准文件;
    (五)需要办理征地或临时征地的,须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涉及征地的市政和管线工程,参照本规程第二章办理征地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