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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 :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     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 !  》   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    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 ,  :   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    《3、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 ?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 ,   《  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 ?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 ! 》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 ,   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    ! 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 ,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   》 , 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 !   》  :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   ? 7、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  :   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 —     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 !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 , 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 【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 第四》。十,五条 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绿地等 —。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 《 第四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第四十八条 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 ,  :  1、沿主、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10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 》     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5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 【    — 3、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 》 》 第四十《。九,条 :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 —第五十条 》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五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  》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 ,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 《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