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
?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
,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
, ? : 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
?
—。 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 :。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
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3、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
《 ? 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
】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 , ,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 《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
!
《。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
—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 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
— 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 :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 ? ,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 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
! , 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 7》、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 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
】 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
》 : :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
【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
!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 ,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
第《四十五条 》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绿?地等
【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
第四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十】八条 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 1、沿主—、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10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
》 , 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5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
【 3、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
—
《第四十九条 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
【第五十条 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 !
【 第五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五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
—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
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