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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 , , ,。    《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 :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 , ?    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 !    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 :     —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   —  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   ?。 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     3、【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 】 ?    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 ?   —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 , 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 《 :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 【     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    —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    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 —。    — ,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     【7、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 ,     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 :    》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 —    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 】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 , , ? :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 :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 ? 第四十—五条 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绿地等 【 :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 , , 第四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十?八条 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     1!、沿主、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10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    】 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5【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 !    3、—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 】。 第四十九条】。 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 — 第五十条 —。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五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 【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    —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 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 【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