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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 ?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 —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    【 ,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 :     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  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     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 》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   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 !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 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 !    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   ?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     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 ! ,     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    7》、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 ,    《 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 ,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 《     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 ,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2、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 !    —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 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 ?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 第】四十:五,条 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绿地【等 》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 , 第四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四十【八条 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 1、沿主、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1】0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 —   》  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5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 ,  》   3、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 — 第—四十九条 》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 ? 第五十条】 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五!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 —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