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在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
?
》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规模建设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城市公共绿【地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办?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用地》管理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依照城市规划集中建!设根据城市规划【市,区内可以《安排第三产业—和占地少、》无,。污染、用水》量小的项目》;工业项《目应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内建设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危险》品分解和各》类工业项目》。应逐步迁出市区【
】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用途作!出的规划调整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政府依法收回的】城市用地、终止使】用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其位置、范【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须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 , :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申请【;
! 2、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国!土、环保、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
: 》3、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的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对于—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
】4、原?址改:、翻、扩《建需要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翻、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其中《联建的还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 】
,
? ? ,5、: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
— 6、《工业项目或者—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须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 7、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和对选址要求的说!明并:附有:关,图,纸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
— 3、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1、新《建、拆迁需要使用土!地的;?
《 》。2、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土地:的;
》 3【、,需要改?变本: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和文件》
—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或书面申—。请报告;《
】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注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3、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 4、】建,。。设基地的《土地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联建项【目,应附送联建》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联建》项目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5、【建设基地的地—形图; 《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其他文件、图纸!等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3,、酒泉?。市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及单体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建设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4、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改变许可内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
?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
临】时用地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 ?禁止在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具】。体确定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超过1年《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设工程清理平!整场:地按期交回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 期【内不得出租、交【换、: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2、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3、—。需发改部《。门立项的《应有批准的当—年建设?任务:书;
!。 4、根》据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放用地线并经验线确!认无误
】
第三—十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 : 2、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大修】工程改变建(—构)筑物原有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
】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上设置的城市雕【塑;
》。 ? 5、各类【市政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工程》;电力、电讯、路】灯等埋设电线和架空!。。线工程;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埋设工程;
! ? 6、《各类市政交通工程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 7、其】。他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
《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 《 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送?审单或?提出书面申》请,;
》 : 2、建设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 3—、新增建设》用地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出》让土地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 ? 4《、建设基地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或1【100?0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地形图】上标示?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及】。拟建工程基地位【置; ?
【。 ,5、有相应》资质的2《家以上平面规划及设!计单位?3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方案图(!附,。电子版);
】 6、根!据项目需《要征求环保、消【防、园林、人防、地!震、房管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资料: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 2、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并负责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2、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
》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和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须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变更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满6《个月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未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规划评!审意见?和,经规划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施,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方《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是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
【
《 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宅基地?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和建房设计图】经城市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批建设方案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建设方案—;在规划管理审批时!要,严格执行和落实酒】。。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绿线因—。特殊要?求需占用绿线—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等!。量用地?补偿:方案
】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确定的绿地】。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杜绝乱批乱建行为!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酒泉市区—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新城区—。及旧城区外围建设】工程绿地《率要:达到:40%以上
【
《
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并配套建设文】体,卫生等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动场》所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公共建筑【使用:性质、缩减》建筑:面,积或减少《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
,
:
:
第《四十五条 对规划】有公厕、《。蔬菜市场、停车【场和社区等布点的地!段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应安?装彩灯、射灯—。、轮:廓灯等城市亮—。化设施并在公—共建筑、楼前广场规!划建设建筑》小品、喷泉、雕塑、!绿地等
》
《 ?酒泉市区需设置【围墙的要建成透景式!。围,墙围:墙限:高一般为1.—8米其中《基础部分0.30.!5米
《
— 第四?十七条 《单,独设置的大》型广告牌的选址【定位或在已》有建筑物上设—置影响建筑》造,型,的广告牌《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十八条 酒泉【。市区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以建筑物【最凸出?部位计起必》须按下列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 《 1、沿主、次】干道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10: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5?米,;
?
: 2、沿城!市支路的多低—层建筑(16层)不!得小于5米中—高层(6《层以上)不》得小:于10米《;,。
【 3、有大型【。。集中:人流的公《。共建筑不得小—于20?。米
《
第【四十九条 酒—。泉市区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3旧城改【造的不得《。小于1.4》。6相临?单位的建筑物应【按建筑间距要—求分别?自本单位地界后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
】
,
第五】十条 在《毗,。邻气:象台、电台、电视】台和通讯(含微波】。、卫星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时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等方面】。符合城?市规划控制的有关技!术要求
—
—第五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已建成建筑!上,进行乱搭乱建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进—行,外装:修需变更立》面,、色彩和造型时必】须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建筑必】须每8年由产权单位!对外立?面进行?重新粉刷粉刷的风】格色彩必须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第五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应当》按照:综合协调《、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的位置?、标高、控制宽度、!走,向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有条件的—应当采用《。综合管沟
—。
:
《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防洪河?道、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和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进行建设
】
? 《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备案验收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完成规《划绿:地的建设对不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热、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建设单位在!城区内?。开挖施?工前必须《到,市、县(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
【。
第五十七条】 需安装空调的【建筑:在工程设计时—应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等建筑物底层!的空调外机不得【。临,街设置
》
, :
: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按照要求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建工程应当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分别送达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通知书《依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