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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建【、公安、《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向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 : 第四《十五:条 :。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