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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 《
: (二)—擅自挖?孔打眼、装管布线】;
(】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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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天然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凡需穿越、!。跨越桥涵设置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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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桥涵!应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必须按标志规【定行驶超限车辆因】。特殊需?。要通过桥涵》时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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