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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市道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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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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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
《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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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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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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