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挖掘道路;  !。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 ,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