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 ,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