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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
?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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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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