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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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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挖,掘道:路;
—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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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 :。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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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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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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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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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搭】建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设?施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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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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