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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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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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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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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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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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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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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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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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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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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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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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