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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 ,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 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