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 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