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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   《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 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 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