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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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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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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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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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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 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公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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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
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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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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