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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五【条 :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两岸堤?防治导线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外边界从治导线!(即堤顶线)计起】向外延伸15米【(含堤顶宽度6【米);
— : :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无堤防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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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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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沙(石?)、:开渠、打井、挖窖、!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
!
(四】)种植?农作物; 》
? (五—)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 , (六)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 (《七)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 ? (八)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工】业,污水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 (九)沿【河,。旱厕:、洗车点及各种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
(十】)在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取土:、破坏水土保—持砂:土,进入河道影》响防洪安《全; ?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 (十三)在】河道内开展》。。。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 (十四—)其它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 :
—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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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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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 , :(一)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
,
, :。 ?(,二,),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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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东—西河干流《防洪治理规划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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