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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治理 《 第六《条 :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第七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 】 第八?条 : 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 第【九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 第《十条 《。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 【。 , 第十一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等:)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住建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项目:竣,工,后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修复:和疏浚的责任 】 , 《第十四条 河【道堤防范《围内制作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