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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六条 】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以—行洪输水为》主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 【 — 第八条 —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 】 第九?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区河】道沿河建《设规划时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十条 《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洪标】准 ! 第十一《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等》)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向住建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项目竣工后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修复和—疏,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河道堤防范围】内制作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