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