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十条 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30分钟内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和有关监督人员应在专家抽取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工程项目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专家不能胜任评标或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如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工程项目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