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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室内外供热设—施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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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锅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吹扫?保障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指地下!供热管网边缘2米】。。以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挖坑、掘土、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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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区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居《民,住宅的入户供热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单位自【管楼房的供》热入户管《网及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自行负责也!可有偿?委托给供热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热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进口处的热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和单位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及时抢—修,。
第三十一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的!居,民住宅楼用户应缴】纳供热?。设施维修费》用缴纳维修费的【用户由供热单—位,发给维修卡维—修内容包《括,室内外供热设施的】零修、运行调—节及:定期清?洗,
第三十二条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供热标准时可!持维修卡到》供热单位《公告的维修单—位进行报修》用户室内如发生【跑、冒、滴、—漏可直接向供热单位!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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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指:派专人接待》。用户报?修工作并向用户【。予以公告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属于抢修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正《常维修的《应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要在—8小时之内完—成维修恢复供热以至!达到供热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维—修,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以《内
?第三十四条》供热楼室《内外供热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投入使【用,的年限?及供热效果有—计划地?实行技术改造在实】施供:热设施维《。。修改造过程中当地】居委会和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维修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给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影响【正常:维修的?用户: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维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单位强行拆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长,期无人在《家,的,用户:确因维修需要—维修人员可在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入室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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