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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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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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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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 ? ,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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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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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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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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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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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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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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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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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
: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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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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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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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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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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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10千伏 ! 》5,米 ? : , ?③1:54:─330千伏— 》 15米
【
【 , ②35》─,110千伏 ! 10米 】 ④50—0,千伏 《 【 :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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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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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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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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