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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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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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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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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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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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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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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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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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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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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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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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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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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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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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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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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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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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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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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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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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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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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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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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10千伏 ! 5米 》 ? ③1—54─330千伏 ! 》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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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3【5─110》千伏 10!米 ? ④500!千伏 — 【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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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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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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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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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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