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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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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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 ?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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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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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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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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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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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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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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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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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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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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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 :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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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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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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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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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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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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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10千伏 【 5米 】 ? ? ③1?54─330千伏】 【15米
! ②35!─11?0千伏? , 《10:米 】。④,500千伏 !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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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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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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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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