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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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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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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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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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 :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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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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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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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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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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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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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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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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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
【 :。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
】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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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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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 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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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10千伏 【。 :。 5米 !。 ? ③154─33!0千伏 】 15米
!
》 , ②?35─110千【伏 》 10米 ! ④5《00千伏《 】 2》0米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第二十?三条: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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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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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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