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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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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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规定为!建筑后退红线—最低:限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性质与【位置具?体确定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划执:行;
》
《 ,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长边或《主入口方位外墙边】。线距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侧面及短边(】无主入口)可—按,表要求减少30%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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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指主体建筑—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后退红【线距离可按裙房建筑!物应退距离执行但】必须同?时满足主体高层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业,街、传统风貌街道】进行各类建设—执行上表规》定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确《实有困难的》在符合防灾、消防】、交通并不破坏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缩小30%以内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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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按实》。际位置确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较《。相应道?路直线段多退3【米道路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曲线《段,的曲线半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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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40米及4】0米:以上道路曲线半【径≥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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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4米以上及—40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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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2,4米以下道路曲【。线半径?≥12米《
—。第十九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 (《一)基地周》围,没有各类建筑物【或距离较远的按【下表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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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界外:已建有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必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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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应退让出《公,路两:侧基:底,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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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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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旗县—城镇之间《及城市、旗》县城:镇与主要交通港、】站、:场、工矿林区城【镇之间的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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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它次】要公路?两侧隔离带宽度为】10:米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两侧进行各—项建:设应保持《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两侧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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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铁路: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各类】工业:厂房:和危:险品仓库时与铁【路线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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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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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电力导线边】。线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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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10千【伏 】5米 》 ③1【54─33》0,千伏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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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3!5─11《0,千,伏 1【0米 ? : ④500】千伏 》 : 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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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两侧扩展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侧向外《扩展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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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沿河道(含排【洪沟)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建设各?类建筑物应退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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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各类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防风林《、防护林、》苗,圃,、植物园、水面【等):规划“绿线》。”周:围进:行各类建《设应: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的,专项规划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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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气象、军!事等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按相》关,规定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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