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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的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施工 【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楼房和其他设!施前:必须做好主》。体建筑周《边道路环境的设【计和:规,划(含小区规划、人!。。行道铺装、各类【井、管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 第八】条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城市—道路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内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路政《管理:。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不得挪作!他用  【  此款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项—以及:收,费站的设立与调【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与此!。款规定有关的收费站! ,    对—未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和收—费标准过往车辆【。有权拒绝缴纳通【行费 ?  收取通行费的!。期限和?。范围必须公开确需逾!期收费的必须报原收!费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条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市的—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费【用,最低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巷道、公!共场: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以政:府,投资、社会筹—资、个人捐资、【。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维修?、养护?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钢轨外沿2米以!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 经批准作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达到城市道路标准的!可以移交路政管理】部,门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管线和检》查,井的:单位负责其设—施周围半径2米以内!的道路维修和养护造!成,城市道路大面积【损坏的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复如》不及时修复》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产权单位》赔偿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要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要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