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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作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新】建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它单项建设【。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总用地面《积的: 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与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达到有关—标准原?用地没有绿化改【建项目和没》有土地可《供绿化的新建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绿化面积或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八条 个【别建设工程(包括】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补偿异地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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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小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拨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土建投资、审批、施!工、竣工必须与【。绿化投资、审—。批、施工、竣工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土建审《批申请时未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绿化建》设配套资金》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任务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
— ?在工程?竣工之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绿化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保证金为其绿【化或异地绿化;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应依!法交纳绿《化闲置费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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