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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作》。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新建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它单项建》设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总》。用地:面积的 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与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达到有—关标准原《。用,地没有绿化改建【项目和没有土地【可供绿化的新—建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少绿化?面积或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八条! 个别建设工—程,。(包括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补偿异》地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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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小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将《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拨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土建投资、审批【、施工、竣工必【须与绿化投资、审】批、:施工、?竣工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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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土,建审批申请》时未:按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绿—化建设配套资—金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绿化任务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
! 在工程竣工之【后的规?定期限内进行—绿化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保证金为—其绿化或异地绿化】;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应依法交纳》绿化闲?置,费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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