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44-2016 建标库

7.8  缩径内衬法

7.8.1  缩径内衬法修复更新工程施工时,气温不宜低于5℃。

7.8.2  径向均匀缩径内衬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E管道直径的缩小量不应大于15%;

    2  缩径过程中应观察并记录牵拉设备牵拉力、PE管道缩径后周长,并应观察牵拉设备和缩径设备的稳固情况,缩径过程不得对管道造成损伤;

    3  大气温度低于5℃或牵拉力对PE管道管壁拉应力达到PE管道材料屈服强度的40%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4  管道缩径与拉入应同步进行,且不得中断;

    5  拉入过程应符合本规程第7.4.2条和第7.4.3条的规定。

7.8.3  缩径管拉入完毕后,管道复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复原时,时间不应少于24h。

    2  采用加热加压方式复原时,时间不应少于8h。

    3  复原后,应采用电视检测(CCTV)检查缩径管复原情况。当复原不完全时,应采取措施。

7.8.4  缩径管复原作业结束后,端口处理和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7.1.10条的规定。

7.8.5  缩径内衬法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程第7.1.11条的规定,并应对PE管道焊接、PE管道缩径及穿插和PE管道复原等施工工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