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缩径内衬法
7.8.1 缩径内衬法修复更新工程施工时,气温不宜低于5℃。
7.8.2 径向均匀缩径内衬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E管道直径的缩小量不应大于15%;
2 缩径过程中应观察并记录牵拉设备牵拉力、PE管道缩径后周长,并应观察牵拉设备和缩径设备的稳固情况,缩径过程不得对管道造成损伤;
3 大气温度低于5℃或牵拉力对PE管道管壁拉应力达到PE管道材料屈服强度的40%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4 管道缩径与拉入应同步进行,且不得中断;
5 拉入过程应符合本规程第7.4.2条和第7.4.3条的规定。
7.8.3 缩径管拉入完毕后,管道复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复原时,时间不应少于24h。
2 采用加热加压方式复原时,时间不应少于8h。
3 复原后,应采用电视检测(CCTV)检查缩径管复原情况。当复原不完全时,应采取措施。
7.8.4 缩径管复原作业结束后,端口处理和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7.1.10条的规定。
7.8.5 缩径内衬法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程第7.1.11条的规定,并应对PE管道焊接、PE管道缩径及穿插和PE管道复原等施工工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