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并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7.1.2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审批后执行;涉及道路开挖与回填、交通导行的应按要求报批。
7.1.3 施工设备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用,并应有总体布置方案和不宜间断的施工方法,应有满足施工要求备用的动力和设备。
7.1.4 施工对用户供水产生影响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服务》CJ/T 316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7.1.5 塑料管道的连接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的有关规定。
7.1.6 当采用穿插法、折叠内衬法、缩径内衬法时,内衬管道穿插前应分别采用一个与待插管直径相同、材质相同、断面形态相同、长度不小于3m的管段进行试穿,并检测试穿后管段表面损伤情况,划痕深度不应大于内衬管道壁厚的10%。
7.1.7 内衬管道拖拉进入原有管道时,允许拖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允许拖拉力(N);
σ——管材的屈服拉伸强度(MPa或N/mm2),PE80宜取20,PE100宜取22;
D1——内衬管道内径(mm);
N1——安全系数,宜取3.0。
7.1.8 采用原位固化法进行管道修复时,应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同一批次产品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对多个修复段进行施工时,应至少每5个修复段取为一组样品;少于5个修复段时,应取为一组样品。
2 应在管道的起始端或末端安装一段与原有管道内径相同的拼合管,长度不应小于原有管道直径。
3 拼合管的周围应采取管道保温措施。
4 内衬管道衬入原有管道过程中,应同时将内衬管道衬入拼合管。内衬管道固化冷却后,应分离拼合管,并应切取样品管。
5 现场取得的样品管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7.1.9 采用折叠内衬法、缩径内衬法进行管道修复时,应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同一批次产品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对多个修复段进行施工时,应至少每5个修复段取为一组样品;少于5个修复段时,应取为一组样品。
2 内衬管道衬入原有管道复原冷却后,应在内衬管道的起始端或末端切取样品管。
3 现场取得的样品管应按本规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7.1.10 管道修复后,应对管道施工接口进行密封、连接、防腐处理。不能及时连接的管道端口,应采取保护措施。
7.1.11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施工应对工作坑开挖、管道断管与改造、管道预处理、端口处理与连接、管道压力试验、管道冲洗消毒和工作坑回填等基础施工工艺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