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 料
4.0.1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所用PE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材的原材料应选用PE80或PE100级的管道混配料。
2 管材规格尺寸应按设计的要求确定。
3 内衬PE管材为标准管时,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GB/T 13663的有关规定;内衬PE管材为非标准管时,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聚乙烯内衬修复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4110的有关规定。
4 内衬PE管材的耐开裂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01的有关规定。
4.0.2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所用玻璃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 21238的有关规定。
4.0.3 翻转式原位固化法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材料可由纤维布或纤维毡等骨架材料组成的软管和树脂等粘合材料构成。
2 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可由单层或多层聚酯纤维毡或同等性能的材料组成,并应与所用树脂亲和,且应能承受施工的拉力、压力和固化温度;
2)软管的涉水面应包覆一层非渗透性塑料膜;
3)多层软管各层的接缝应错开,接缝连接应牢固;
4)软管的横向与纵向抗拉强度不得低于5MPa;
5)软管的长度应大于待修复管段的长度,固化后应能与原有管道的内壁紧贴在一起。
3 粘合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脂、固化剂、稀释剂和填料等粘合材料与骨架材料应浸润良好;
2)树脂可采用热固性的聚酯树脂、环氧树脂或乙烯基树脂;
3)树脂应能在热水、热蒸汽作用下固化,且初始固化温度应低于80℃;
4)粘合材料中,树脂、固化剂和其他助剂组成配比应根据施工现场配比试验确定,配比后的树脂进入管道开始固化前不应出现凝结硬化。
4 不含玻璃纤维内衬管道的初始结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4.0.3-1的规定,含玻璃纤维内衬管道的初始结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4.0.3-2的规定,内衬管道的长期力学性能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测试,不应小于初始结构性能要求的50%。
表4.0.3-1 不含玻璃纤维内衬管道的初始结构性能要求
表4.0.3-2 含玻璃纤维内衬管道的初始结构性能要求
4.0.4 不锈钢内衬法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衬不锈钢管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的有关规定,不锈钢板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的有关规定,焊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焊条》GB/T 983的有关规定。不同牌号内衬不锈钢材料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不同牌号内衬不锈钢材料适用条件及用途可按表4.0.4-2选择。
2 不锈钢焊材宜与所用不锈钢内衬材料相匹配。
表4.0.4-1 内衬不锈钢材料的力学性能
表4.0.4-2 内衬不锈钢材料适用条件及用途
4.0.5 水泥砂浆喷涂法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的有关规定,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
2 砂浆用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有关规定;
3 砂粒中泥土、云母、有机杂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不应超过总重量的2%;
4 砂粒应全部通过14目筛孔,通过50目筛孔的不应超过总重量的55%,通过100目筛孔的不应超过5%;
5 砂在使用前应使用筛网筛选;
6 当需要掺加外加剂时,应经过试验确定,不得采用影响水质和对钢材有腐蚀作用的衬里砂浆外加剂。
4.0.6 环氧树脂厚浆型涂料性能应符合表4.0.6-1的规定,环氧树脂无溶剂双组分涂料性能应符合表4.0.6-2的规定,环氧树脂底漆性能应符合表4.0.6-3的规定。
表4.0.6-1 环氧树脂厚浆型涂料性能
注:*以手指触摸涂层表面不粘手,视为表干。
表4.0.6-2 环氧树脂无溶剂双组分涂料性能
表4.0.6-3 环氧树脂底漆性能
4.0.7 不锈钢发泡筒法所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泡胶应采用双组分,并应在作业现场混合使用,固化时间应控制在30min~120min。
2 橡胶材料应做成筒状,并应附在不锈钢套筒的外侧。橡胶筒的两端应设置止水圈。
3 不锈钢筒应采用304型及以上材质,两端应加工成喇叭状或锯齿形边口。
4 止回扣卡住后不应发生回弹,且不应对修复气囊造成破坏。
4.0.8 橡胶胀环法所用橡胶密封带应紧贴管壁,且应密封良好。
4.0.9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所用成品管材或型材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标注。没有相关标准时,成品管材或型材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折叠管、缩径管的标注间距不应大于3.0m;
2 带状型材的标注间距不应大于5.0m;
3 片状型材应每片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