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道路及交通繁忙、支管弯管少、不易开挖等地区给水管道的修复更新,宜选用非开挖修复技术。
3.0.2 管道结构性修复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半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修复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原有管道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
3.0.3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设计要求,涉及饮用水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有关规定。
3.0.4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检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3.0.5 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物、噪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