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 (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三)对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 (四)估】价机构显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估价:结果无?效没收估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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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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