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