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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