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 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