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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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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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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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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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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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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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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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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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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