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