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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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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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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动用拆迁》补偿资?金
第九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 拆:迁人不得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热费以及房租【费并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参照文本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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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拆【迁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需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安、【教育、邮《政、:建设、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收—到拆迁验《收,单后方可放线施【工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承办》单位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屋拆迁承办资格证】书的:拆迁承办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工作
】 , (二)拆—迁承:办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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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按!规定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拆迁时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工作制度、!程序和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承办【单,位应当与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单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返还委托【承办费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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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估价】机构对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时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门》。牌,号(或确切位—置)、评估价格【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拆】迁补偿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鉴定
【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 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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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公示10日》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论,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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