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
13.0.1 尽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本身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小,但是因地下水水源开采或工程降排水而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或破坏已广泛存在,很多水源地或工程降排水区域都出现了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塌陷、周边建筑物开裂甚至破坏等不良水文地质环境问题。因此,从地下水资源勘察之初,就必须从保护生态环境出发,考虑到后期地下水开采或工程降排水可能诱发的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问题。为避免或减少过去对环境调查、评价和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造成的环境危害,必须着重强调“合理开采,化害为利”为原则。
13.0.2 本条文对环境调查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背景值)及开采利用引起环境变化和造成的影响;地表水调查的内容等。当有特殊要求时,可增加调查内容。主要是通过勘察期间的环境调查,全面掌握地下水开采前的初始环境状况,为准确进行环境评价提供依据。
13.0.3 本条文规定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地下水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水环境(水质、水量)变化、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并提出初步防治方案。
13.0.4 为了做好对开采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首要的基础工作就是建立系统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并进行长期观测。尤其是在水源地投产后,应进一步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不断积累基础对比资料,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助于更好的掌握地下水位下降与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关系。其次要做好观测地面沉降的分层标和岩体标,加强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变形监测工作。掌握沉降发展变化的规律,建立地下水水位下降值与沉降变化的关系,有助于通过调整开采方案或采用人工回灌及隔渗等综合治理措施来进行控制。对供水水源地区域,要求严格按允许开采量进行地下水开采,严禁过度开采地下水而引起区域性持续水位下降,从而导致地下水枯竭而破坏生态环境。对工程降排水区域,当场内有稳定的砂土层且适宜采用降水措施时,可通过坑内外降水并设置隔水帷幕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其不利环境影响控制在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范围内;当场区内岩溶溶洞发育或周边建筑物对变形非常敏感时,可通过设置竖向隔水帷幕至不透水地层进行地下水五面隔渗封堵,减少因地下水位下降而诱发的周边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