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12  地下水资源保护

12.0.1  水源的勘察和水源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水源的保护实质上是属于生态环境的范畴。所以,从勘察地下水源开始,就必须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尽量避免或解决这些问题。由于过去仅从局部考虑,出现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不少地区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地下水水质污染等问题。因此,对地下水的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强调“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

12.0.2  本条所指的地区均为环境较脆弱,需采用改善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的地区。如,第一款指补给量与开采量已达平衡,地下水资源开采处临界状态;第二款指水质已不能满足要求;第三款指已引起环境地质问题。在这些区域再进行勘察、扩大开采,无疑是雪上加霜,加速区域生态环境恶化,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可是在一些地方或部门,由于利益的驱动,不顾大局,该情况还在发生。该条文是防范此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12.0.3  本条是对已有水源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降水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已有水源地正常开采和水质符合设计要求。

12.0.5  本条是针对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海水)的地区进行水文地质勘察时,作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水源地的选择、污染源调查、开采动水位的控制、止水措施等),旨在保护地下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第一款强调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上游,目的就是避免水源地的水质受污染,确保饮用水人群的身体健康。

12.0.7  根据地下水水源勘察资料和水源地开采动态资料,建立水源地水源的管理模型,目的在于合理经济的开采利用水源地下水和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12.0.8  本条是对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对可能出现的地区沉降进行预测;对已出现沉降的地区采取措施控制沉降量的规定。